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五条有效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信息;(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的信息;(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行为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