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违反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
(四)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