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