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置监督信箱、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答复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市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