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