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