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建筑垃圾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