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鼓励应用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应用。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