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