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