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和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监督管理等信息;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三)公安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交通事故等信息;

(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及营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五)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和非法用地查处等信息;

(六)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林地保护利用等信息;

(七)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扬尘和水污染防治等查处情况的信息;

(八)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