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许可的企业和个人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