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