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酒泉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目录。

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利用产品,酒泉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