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再次污染。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