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作为筑路材料。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满足使用功能及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