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