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对可利用的废混凝土、废金属、废木材、废沥青、废砖块等建筑垃圾,实行回收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