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对可利用的废混凝土、废金属、废木材、废沥青、废砖块等建筑垃圾,实行回收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