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保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消纳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