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消纳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消纳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