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