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