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