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排查江东新区水环境污染源,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社会公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应当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