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置江东新区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