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置江东新区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