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排查江东新区水环境污染源,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社会公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

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应当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