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江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纳入进行集中处理;未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就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