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其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单位和居民不得妨碍和干扰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设和运行。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