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加强防护林带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水平,加强植被保护,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