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加强防护林带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水平,加强植被保护,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