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设置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评估和研究本地区大气质量状况、污染成因和污染规律;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