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其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开。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单位和居民不得妨碍和干扰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设和运行。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