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距国界线1公里的地带鸣枪的;(二)未按规定在国界线附近修筑新的建筑物的;(三)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违反本条第(三)项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