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境管理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

(二)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飘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三)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