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境管理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二)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飘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三)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