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因教学科研观测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