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实验区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或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设置垃圾、废水处理等设施,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