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决策,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合法权益的;(五)求意见的;(六)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