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第三节 信访秩序维护第六十六条有效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