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国家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
(二)理的;
(三)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