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