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