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规范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