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有效信访工作机构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信访事项;(三)调查研究信访情况,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标准化体系建设要求;(五)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反映社情民意;(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