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三)调查研究信访情况,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标准化体系建设要求;

(五)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反映社情民意;

(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