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