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确定信访接待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