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确定信访接待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