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事项的投诉请求;
(六)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七)对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对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九)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