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负责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不服的申诉;(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除外;(三)对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四)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