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除外;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四)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