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履职行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