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重要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依法调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落实接访下访制度,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四)分析研判信访形势,调整完善政策制度,防范化解信访领域重大风险;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