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