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有效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诚实守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五)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