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已修改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秩序乘车,主动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二)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不得在公共汽车内有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三)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乘车;(五)不得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车。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